黃世輝表示,關於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固然產業的發展是一個重點,然而前置最重要的還是文化積累成型,以及創意發想去創作,因為有它們才能使所謂的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加以發展。
「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來說,聯合國有它的定義,當然台灣政府也有自己的定義,基本上是一樣的:當一個地區經過文化的積累,形成一種文化內涵之後,創意人再運用創意將這些文化積累的內容,轉換形成新的產業或改變其結構,使得以創造產值;為了加以保護這些經由創意加工而成的產值與利益,同時需要專利法、智慧財產權等等明文法令與方法,來確保創意人的心血結晶能夠保存,而在這樣的保護措施之下,使這些新興或轉型的產業可以創造新的就業機會。這就是大致上的意涵。」
黃世輝進一步說明,「其實在推動文創產業來說,有五個重點:講故事、講價值、講美感、講創意、講體驗;有很多產業,例如唱片業或是畫廊來說,他們原本就存在,長久以來所推廣的事情其實早已含括這五個要項,所以本來這個政策並不是去創造新的成分,而是將原有的成分結合,挑選出這些產業在文創政策當中來推廣,其實也算是有點計畫經濟的味道;今天政府去推動這些產業的時候,很自然會有一些配套的補助方案,或是媒體的宣傳,主要就是希望透過政府去推廣之後,能有更好的發展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