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娶必有主婚,這在周代已成為習俗,只不過女子自己挑選丈夫的例子也不是沒有。
譬如春秋鄭國徐吾犯的妹妹因為容貌美麗,公孫楚和公孫黑兩人都爭相聘娶,子產讓徐吾犯之妹自己選擇,結果她選擇武藝高強的公孫楚為夫。
另一個著名的實例是楚昭王的妹妹季芊逃離郢都時,因鍾建曾背她渡過睢水,所以她堅持選擇鍾建為婿,這都是開風氣之先的作為。
女子出嫁,以父母主婚,原無可厚非,萬一丈夫去世,寡而再嫁,是不是仍由父母作主呢?《詩經‧鄘風‧柏舟》序文記載衛世子共伯早死,其妻立志守節,可是父母卻慫恿她改嫁,她堅不答應,於是做了一首詩與父母決裂。詩云:「汎彼柏舟,在彼中河;髧彼兩髦,實維我儀;之死矢靡它,母也天只,不諒人只。」詩中殷殷惦記舊人,立誓至死不改嫁,並感慨母親實在太不體諒她了。
首倡「父母之命不可違」的大概是孟子。《孟子‧滕文公》說:「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這個時候,人們似乎普遍接受了父母主婚的觀念。
家長有權決定子女的婚姻,自然也得承擔其終身幸福的重責大任。《禮記‧曾子問》云:「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取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意指女兒出嫁前,一連三天不息燈就寢,是為了骨肉相離而憂愁;兒子娶親時,也一連三天不作樂,因為傳宗接代的使命無比沉重,不得不認真思考。
由此可知古人對於嫁娶的態度十分慎重嚴肅,主持婚姻是父母的權力,相對的,父母或其他主婚人與媒妁也應負起責任,所以婚姻形式和名分所受到的重視非同小可。譬如《禮記》就認為經過父母作主、聘娶而結合的是妻,否則便是妾,〈內則〉有云:「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古代的妾,永遠不能享有嫡室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取得「妻」的名分,是婚禮的主要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