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紅包文化 才能建立清廉官箴

柏國真(台北市/研究生) |200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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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政府決心徹底查貪,但現行法令是受賄的公務員必須違背職務,造成期約或交付賄賂,行賄者才構成犯罪,行政部門決定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亦即行賄者也有罪,希望藉此杜絕紅包文化。

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只罰收賄公務員不罰行賄者,是因早期如申請證照、海關驗貨等,民眾為求快、求方便而塞紅包;至於送紅包給公立醫院醫師,是為了表示感謝。

這些紅包行為雖不涉及違背職務,但有可能變成大弊案,譬如扁家弊案,企業界競相「進貢」,何嘗不是求快、求方便,所謂前金、後謝也是「感謝」。

但核發證照、診療等本來就是公務員職責,拿紅包就是違法行為,也造成部分民眾錯誤觀念,使紅包文化變成像腫瘤,如果早期不治療,遲早會變成惡性,無法根治,清廉官箴難以建立。

「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前是有罪的,但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肖公務人員「拿錢才作事」的陋規,取消「民眾」對「公務人員」不違背職務行賄行為的處罰規定,但收賄罪仍存在,是希望藉由「行賄者檢舉」,而形成「窩裡反」效用,但並沒有達到功能。

以二次金改為例,如扁家收錢後,官員都依法規行事,就是所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又如龍潭購地案,若當局是以高於行情價購地,就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未來司法如何認定,關係送錢的企業是否有刑責,像元大金控的律師就說,送錢是單純要政府別插手金控整併,明顯要檢方認同這是不違背職務行賄行為。

事實上,不論違背職務與否均屬違法,實不應畫分為二,如扁家弊案,如果也要求企業界檢舉,而不科以罪責,未必有效,因為這畢竟是利益龐大的行賄,而不是小市民的單純求快、求方便、表示感謝,要因龐大利益而行賄者「自首」,有如緣木求魚,因此唯有杜絕紅包文化,才能徹底建立清廉官箴。

柏國真(台北市/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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