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告下去 誰敢幫助「玻璃娃娃」?

許若松(嘉義市/文藝作家協會秘書) |200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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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娃娃」顏姓學生由陳姓同學背至地下室上體育課,由於樓梯地板濕滑跌落,導致顏生受傷送醫不治。高等法院判學校和陳同學要合賠三百三十三萬元,校方與陳姓學生上訴,最高法院去年底發回更審,更一審二十日開庭,法官曾詢問顏家是否要撤回對陳同學的告訴,但家屬並未接受這項建議。

自從助人的陳生被告、賠錢事件發生後,寒蟬效應不斷,最近的例子是,屏東市友緣托兒所拒絕一位患唐氏症、合併弱視聽力障礙的四歲侯姓男童繼續就讀。原本溫暖互助的社會,變得冷淡,甚至敬鬼神而遠之,實在影響深廣。

顏生的哥哥在記者會上,狀似委屈地說,縱使法院最終仍判陳姓學生必須賠款,顏家也不會接受,將把錢捐出做公益的無障礙設施;可是,之前民庭已認定陳生不一定應與學校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且顏生在臨終前,還對幫助他的陳同學感恩,顏家的作法實有三思的必要。

本來是一件令社會關心和同情的意外,卻因顏生家屬執意要告而變了樣,且高院法官出乎預料的判決,也令社會譁然。平心而論,家屬因學校的無障礙輔助設施不足,害孩子枉死,提出訴訟給學校一點警告和薄懲,籲其亡羊補牢,補充各種無障礙設施,是無可厚非,可是連幫助的陳姓學生也一併告,甚至逼法院判巨額賠償罰款,作法值得商榷。

以法律而論,本案屬意外過失,衡情度理,陳同學是出自好心幫助,不是故意的,發生這種不幸的事,可想像助人行善的陳同學,內心的痛苦和煎熬必然至極,這比有形的處罰還要難受。

事情發展至今,筆者覺得兩全其美的辦法應是,「玻璃娃娃」家屬不妨聲請撤銷對陳同學的訴訟,反過來由顏家捐出象徵性的善款,要求學校配合籌措一筆經費,在顏生摔倒的樓梯,增設電梯或坡道扶梯,鐫上顏生的名字,作為永久的追思和紀念,並在和解書加上但書:「政府及學校機關團體應記取教訓,寬列經費,切實留置無障礙空間,及有效裝設無障礙設施。」相信這樣會比較正面,也富教育意義,更可挽回社會的愛心及同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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