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修正案,增訂凡是採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只要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即可自請退休,預估將有九萬多名屆齡勞工符合條件,可決定是否要提前退休。
這項立法的背景是,政府去年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長為六十五歲,卻未同時調整自請退休的規定,影響勞工生涯規畫,使原本即將年滿六十歲的勞工退休權益受損。
目前勞基法規定勞工退休,分為員工提出的「自請退休」與雇主提出的「強制退休」。自請退休的條件包括「工作滿二十五年」與「年滿五十五歲,工作滿十五年」,適用舊制勞退的勞工必須達到這兩項條件其中之一,才能請領退休金。
但對中年轉業勞工來說,很可能在達成退休條件前,就被資遣,或是為了撐到門檻,即使體力已衰,仍被迫留在職場,因此這次特地增設「年滿六十歲,工作滿十年」的條件,讓他們有機會領到退休金。
自請退休的年資門檻放寬,有助於職場的新陳代謝,空出更多職缺,也算是立意良善,讓年輕人有較多的工作機會,降低社會新鮮人的失業率。
但是,這項新規定也有其法律的漏洞,可能將影響原選擇勞退舊制、年齡近五十歲、打算二度就業民眾的工作機會。換言之,可能會降低企業雇用中高齡失業勞工的意願,因為「工作十年、年滿六十歲」即可退休,企業將多出一筆退休金給付。
因此,雇主可能為逃避應負的退休金給付責任,可能故意將符合自請退休的勞工提前資遣,反而造成高齡勞工失業問題,特別是弱勢、工作以體力為主的勞工,較難再度就業。
因此,政府在放寬自請退休門檻的同時,應該制定促進中高齡就業的配套措施,才不會讓修法美意打折扣。
徐利新(南縣新營/中高齡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