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為民主自由最重要的指標,在種種人權中,嫌犯人權已被視為最重要的指標,因為嫌犯是人權保障中的最弱勢。雖然我國刑法採罪刑法定主義,假定每個人在未定讞前,應該有公平正義的審判機會,讓嫌犯人權得到保障,這是公平審判的原則,但是警察抓到的明明只是嫌犯,在法官判決有罪確定之前,大家巳認定嫌犯就是「壞人」,於是對「罪大惡極」的嫌犯人人得而誅之,誰還會保障這些人的人權?
「三一九」槍擊案因為嫌疑犯陳義雄之遺幼寡婦,出面翻供而引發軒然大波,這件事社會已討論多時,由於總統府人權委員會上周開會關懷此事,我們呼籲借此機會,深刻檢討我國的嫌犯人權問題。
嫌犯一直是人權保障中的死角,犯錯的人必須為他所做的事情付出代價,但是沒有人有權利去任意剝奪他身為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何況是未定罪的嫌犯,在現代思維中採「無罪推定原則」,凡是未定罪的嫌疑人,都要假定是無罪的;台灣有這條法律,但有做到嗎?而且嫌犯的家人與朋友要忍受媒體假社會公器之名所進行的騷擾和侵犯;嫌犯要被受害家屬追打與唾罵;更可怕的是,嫌犯在被傳喚、拘提、訊問過程中,基本人權常被嚴重侵犯而無人聞問。台灣一直高喊民主人權,另一方面卻對嫌犯進行血腥的趕盡殺絕,進行有罪推定的種種不當手段。
除了檢警缺乏「無罪推定原則」觀念外,我們對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沈默權以及非法證據排除原則,都不夠嚴謹。
美國警察抓到嫌犯第一件事,就是告訴嫌犯:「你有權保持緘默……。」美國有一著名案例,警察在逮捕嫌犯時,忘了告訴他這些權利,後來犯人所做的所有供詞與自白,法院全不採用,成了美國的典範。還有一件,警方在沒有搜索令下破門而入,當場起出毒品,結果法院判釋放,因為警方非法在先,非法取得的証據不得採納,也成重要判例。
這二案在台灣會如何?警察會嘉獎,嫌犯會入獄,人權被踐踏。
美國有一名累犯,惡名昭彰,有次他再度犯案被抓,陪審團判他有罪,但是法官在陪審團的休息室看到「今日美國報」,而該報將這位嫌犯的過去犯行詳細列表刊出。法官認為陪審團看了報紙,先入為主,損及嫌犯的公平審判權利,因此撤銷有罪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事實上,包括美國在內的民主先進國家,在嫌犯人權的保障上,還有許多的缺失,但一直在改進中。台灣的嫌犯是可悲的,不懂得用緘默權保護自己;不知道可以不理會非法取得的證據;不明白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明訂「偵查不公開」,所以在媒體雲集,家屬蜂擁中不必現場表演;不知道無罪推定,所以根本無須主動證明自己無罪;更不知道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明文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式,不得逮捕拘禁。」而逕行拘提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之要件。
不要說大眾不知,可能一些執法人員也不清楚,造成台灣在傳喚、拘提、訊問及證據等問題上,常常越過紅線。
台灣要減少冤假錯案,必須真正落實尊重嫌犯人權、尊重嫌犯家屬的人權,常常感嘆當年李師科案,王迎先跳水自盡,卻沒讓台灣嫌犯人權覺醒。
小啟:十九日社論「期待補習班由式微而消滅」首段,與十年前的「一萬三千二百六十一家」相較,應更正為「三千二百六十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