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有「婚姻條款」 懲罰結婚?

劉國鳳(台北市/婦女工作者) |200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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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繳費罰配偶 單身者沒罰則 女性繳費率高 不僅 歧視 已婚 甚至是性別歧視 必須修正

報載國民年金上路後,第一期繳費率高達百分之五十六,卻發現一個不合理現象,根據「國民年金法」若不繳保費,配偶可能會被「連坐」,要被罰鍰,形同懲罰結婚者的「離婚條款」。

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五十條規定,被保險人和配偶間互相擔負連帶繳納的義務,否則處以三千至一萬五千元罰鍰;更有爭議的是,單身者若不繳保費,不會受到處罰。

這種規定真是豈有此理,而且據報導,依第一期繳費狀況來看,女性六成三的繳費率高過男性的五成,未來女性被處罰者可能反而比男性多,這已不只是「歧視」已婚者,甚至是性別歧視了,已婚者、女性同胞能不抗議嗎?

勞保局坦言,此一「連坐」處罰的執行有困難,包括將分居、家暴等因素考慮進去,也不易採證;既然有困難,當初根本就不該如此立法,立法而無法執行,既招致民怨,又損政府威信,豈不是兩輸局面?

內政部官員表示,除了怨偶外,還有很多種收不到保費的理由,譬如若配偶無謀生能力免罰,但所謂「無謀生能力」是以領有重度以上身障手冊,或遭法院宣告禁治產者,這樣的標準對低收入戶是何其不公平?

還好,勞保局正草擬判斷標準,一般配偶以年收入五十萬元當作門檻,配偶收入超過此限者才會被罰,但五十萬元的門檻,是否考慮過地域差異問題?

因為同樣是年收入五十萬元,住在台北縣市的人,因物價較高,比起同樣收入但住在南部的人,其實是「相對貧窮」,這種情形在很多全國性的公司多有存在,以麥當勞來說,台北與台東的員工領的薪水一樣,但購屋的花費起碼差個五、六倍到十幾倍,至於一般民生消費亦同,勞保局實應將地域問題列入考慮。

其次,若有民眾婚前就欠繳國保費,婚後配偶有可能收到罰單,這是在「離婚條款」外,再加上「結婚條款」,在這樣的「婚姻條款」下,誰敢結婚?實在必須修正。

劉國鳳(台北市/婦女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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