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被濫用 立法規範有必要

陳璋儒(嘉義市/傳播研究者) |200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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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不查證 談話節目口水飛 NCC修法要罰 雖有警惕作用 但屬事後彌補 難平復傷害 仍須媒體自律

不實新聞報導、談話性新聞節目的內容,屢遭各界抨擊,報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納入規範,增訂道德意味濃厚」的條文,要求「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違者可處三十萬到兩百萬元罰鍰,情節嚴重可要求停播。

為求快、不漏新聞,台灣媒體常見未經查證的不實新聞,加上藍綠分立、彼此攻訐,幾乎是這幾年來談話性節目的常態,為避免誤導民眾,維護當事人權益,立法規範是有必要。

問題是,NCC在草案中訂定若民眾、當事人認為新聞或評論不實,可向NCC檢舉,案例交委員審議,可是委員雖多傳播學者,畢竟不是記者,無法採訪,更沒有查案的公權力,要如何查證新聞報導、談話性節目內容不實?

譬如,新聞報導黃芳彥在美購置台幣兩億元的豪宅,稍後媒體又報導是四千萬元,NCC委員要如何查證?又如談話性新聞節目來賓暴料,扁家在海外的財產高達多少億元,委員如何判斷何者為真?

一旦無法事先或同時查證,涉及人身攻擊或名譽的不實新聞已報導,損害造成,事後的澄清或「還公道」,恐怕於事無補,畢竟民眾已有「先入為主」印象,且未必接收事後的澄清訊息。

為了補足現行法令不足,修正案也增訂可由主管機關,針對新聞查證以外的事項,訂定標準,作為認定是否違法的依據,一旦認定違法,包括新聞未查證,可處罰鍰;此外,被報導或播出的當事人,認為有錯誤或損害權益時,可以從播出日起二十天內,向業者要求停止播出,更正或答辯,業者如果拒絕,當事人可以循民法救濟管道,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循民事訴訟程序,要求業者停止播出。

雖然這些有警惕作用,值得肯定,但這些都屬事後的彌補,隨著時代演進,不可能再恢復「事前審查制」,甚至連「事後審查制」都不可得,NCC只能被動地等待檢舉,效果可能打折扣,所以仍需要媒體自律。

此外,名嘴認為,修正草案內容有侵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之虞,直指是違憲,不過筆者認為,新聞自由是必須捍衛,但台灣的新聞自由已有濫用現象,這次修正衛廣法,應可產生嚇阻作用,若修正案獲通過,希望NCC能落實,避免立法從嚴,執法從寬的弊病。

陳璋儒(嘉義市/傳播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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