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明定衛星廣播事業在製播新聞及評論時,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否則罰鍰或停播,名嘴對此大表不滿。
筆者認為,本來就應該罰,而且須徹底罰,因為,的確有些電視台為搶食「政論節目」這塊收視率大餅,常默許來賓以煽情、膨風、含沙射影等言詞,混淆真相或煽動觀眾,不但是不負責的行為,也成為社會亂源之一。
不過,NCC每次制定法條、罰則,似乎都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無法達到嚇阻、整頓效用,例如嚴禁亂發電子郵件,未見大刀闊斧的實際作為,民眾的電子信箱仍被垃圾、色情郵件塞爆。
NCC應確實負起監督、管理媒體的責任,不要立了法,卻成裝飾品。
宋隆俊(北縣新店/前電視台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