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食安至上

 |201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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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食安問題連環爆,政府宣稱嚴查,嚴辦到底。但黑心食安案卻屢遭輕判,法官遭批評,檢察官也嘆氣。以富味鄉案為例,前董事長、技術總監依詐欺取財罪起訴,都獲緩刑,公司罰金從三億變成五百萬元。大統長基混油案,檢方建議從重量刑,七年不法所得十八點五億應依法沒收;結果董事長高振利判刑十二年,公司罰金僅三千八百萬元,全案定讞。

法界人士表示,黑心油要是發生在美國,廠商一定會被告到破產、倒閉。但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服務有故意或過失行為時,消費者可要求賠償三倍、一倍以下的費用。」此條文雖有英美法的懲罰性賠償精神,但只能由消費者請求,法官無法主動。

另有法界人士說,輕判黑心油品案不能怪法官,因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外,其他法律如食品衛生管理法,都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法官只能就法論法,無法重罰黑心廠商,才造成審檢對法律認知的落差。

重罰黑心廠商的「罰」可以分兩方面來看,一是賠償,一是判刑。以刑法第一九一條之一毒化食品罪(千面人條款)來說,「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飲食物品或其它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它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金果王、金吉王塑化劑案,負責人陳阿和原依「千面人條款」起訴,求刑十二年,一審判一年四月,二審改判一年二月,兩家公司併科罰金僅三十八萬元。檢方求刑十二年,雖超過法定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僅判一年二月。無論賠償、罰款或判刑,都與民眾情感有落差。

食品衛生管理法建立懲罰性賠償制,法官才有所依循;在此情形下,食品安全管理法的修正就益顯重要。立院衛環委員會緊急變更議程,續審修正草案,希望本周完成初審,最快下周五可三讀通過,大幅提高罰鍰和刑責。

近年食管法三修,都是朝加重刑罰的方向努力,但仍有違法業者牟取私利,可見不論如何訂定嚴刑峻法,只要查察監管行動不力,不肖業者有僥倖空間,罰則再重都無法遏止。且據上次食安修法後的執行結果,出現「嚴修母法,積極關門;鬆修細則,廣開後門」現象,食安法看似愈修愈嚴,實際上行政單位制訂細則,製造更多的管理漏洞。

食品安全專家認為,像頂新等大公司有律師設停損點,所以不管如何提高罰責與刑期,都罰不了大老闆,有些食安問題出在根本沒人想到的細節裡。歷次食管法修法討論,都圍繞在如何加重刑罰或提高罰金、罰鍰,卻忽略如何把業者的後門關起來。

藉由這次頂新黑心油事件,食安法修法,食品外包裝應強制標示製造廠商,從源頭管理。食品添加物業者自主登錄,誰來稽核正確性,必須明訂。食品與飼料廠也應建立分廠分照制度,並解決「一罪不二罰」漏洞,只要不法利得逾法定罰鍰上限者,主管機關都應追討。

一連串的制度缺失與法規漏洞,讓飼料級或化工原料可以進入食品工廠,不肖商人惡意牟取暴利,國家稅收損失,國民賠上健康。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再嚴苛,不能落實,一切都是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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