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人間百年筆陣 社會企業的先決條件是「企業」

執筆人:朱雲鵬中央大學經濟系教授 |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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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筆人:朱雲鵬

中央大學經濟系教授

近年來,慈善事業的規模逐漸脫離早期社區媽媽互助組織,朝跨國企業邁進。

阿根廷鞋業TOMS的成功,似乎證明這種不完全追求營利,而將經營目標放在改善社會問題的商業模式確實可行;「社會企業」的理念也隨之散布到世界各個角落,引起廣泛的認同與討論,一時間蔚為風潮。

在崇高的理念之下,很多人往往忽略了,社會企業之所以能夠存續,並且能長久地支撐起改善社會的目標,必然是先有「企業」,才能有「社會」。也就是說,即使企業的初衷是不求回報的慈善捐款,或是部分優先做慈善,但企業必須要賺錢,而且要幫助很多人生活的話,企業必然要追求更多的利潤。

另一方面,企業若有心改善特定社會問題,勢必須要設專人來制訂補助機制,從而有效處理聯絡管道、資格審核、發放方式及額度,到是否替弱勢制定自立計畫、退出資格、糾紛處理、監督稽核…等問題。這些勢必會墊高社會企業的營運成本。

社會企業一旦達到足夠規模,必然脫離僅依賴義工的維持模式,而須要僱用比一般企業更多的全職人員。社會企業要能成功,要更積極地追求利潤極大、追求永續經營、追求競爭與卓越、追求創新與效率。所以一個負責的社會企業應是有效率、有競爭力的企業,才能真正成為以改善社會為期許的營利組織,而非純粹只是花錢的慈善家團體。

社會企業的監督則是另一個問題,任何社會企業創設之初當然是出於發起人及投資人的善意,致力於將商業利得投入社會救助。但觀察社會企業的組織方式與經營理念,我們可以發現,投資人通常將其挹注的資金視為捐款,無法像私人企業一般成為公司股東,對公司有請求權,可以確實監督公司運作。

在社會企業中,所有經營決策的權力集中在經營者手中,盈餘分配全然決定於其一念之間,往好處想當然是善心的實踐;往壞處想,一旦經營者起了貪念,或轉換經營權時未仔細查明,很容易發生許多令投資人失望的事,原先接受補助或替社會企業工作的弱勢族群更可能因此受害,造成可怕的社會問題。

社會企業發展至今一力追求「人治」,長久下來必然發現人心不足的現實問題,往往令投入者及關心者沮喪。但是我們要知道,社會上大善人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都是需要用法規和利益引導的普羅大眾,社會企業如果可以透過一定的誘因及規則,以普通企業的型態潤物無聲地融入社會,讓更多普通人都能輕易行善、樂於行善,讓更多弱勢能脫離困頓,不啻為一件大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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