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長財政度量權 鷹立法限制

洪長源(彰化二林/公務員) |2006.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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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鄉鎮長三月一日才要上任,但許多鄉鎮公所卻已傳出財政困難,有些地方甚至連發薪水都成問題。年度開始不到二個月,有些地方政府卻已將一年的預算花費殆盡,令人不禁感慨。

各級機關出現財務窘境,大多發生在首長換人時,原因無他,就是卸任者因著不花白不花,花了可做人情,甚至有利益回收,還可累積政治聲望的心態,所以管他財政惡化,反正任期一到,拍拍屁股走人,如何彌補財政窟窿是別人的事,使得各級政府財政赤字愈來愈嚴重。

經濟不景氣,預算短收雖是事實,但如能撙節開支,也是能度過難關,然而問題就出在沒有一套可以限制機關首長亂花錢的法令規章,包括「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利益迴避法」都付之闕如。

照道理來講,任期的最後一年應進入「看守」階段,人事權、預算權都應加以限制才是,可是反觀各級機關首長(尤其是民選的),任期愈到最後,經費花得愈兇,幾乎人人都會留下一屁股債務給繼任者。尤其競選連任失敗者,剩下無多任期,情形更嚴重。

一般財政赤字的發生都是先虛列歲入,俟年度開始時,先把錢花在有利可圖、有人情可賣的方面,如一再翻修道路、排水系統,補助社團活動,僱用大量臨時人員等,把經費消耗完畢,然後該付的款項,如電費、村鄰長事務費、公務人員薪資就拖欠下去,一年一年的累積,窟窿自是愈來愈大,然後把責任推給上級政府,指責補助款沒有核撥、歲入短收、財政劃分法不當…。

如今欲改善財政,一定要有重大的改革,不然三年之艾,絕對是治不了七年之病的。不管中央或地方,都不應再舉債度日,立法限制各級政府亂花錢的行為,例如在財政劃分法中訂定「上級政府得代替下級政府從分配款中代付應付款」,把一些應付的款項,如健保補助費、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差額等,直接撥付給解款機關。

立法要求機關首長在任內清償所有積欠款項,且民選機關首長在第四年不得有新增項目的支出,對於有赤字的機關應逐年彌補,如此大家刻苦幾年,才能挽救政府財政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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