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相關單位決定,暫不修正高壓電低頻電磁波非游離幅射一般環境建議值,明年才配合國際標準修正,造成鄰近高壓輸配電塔的學校及學生、家長恐慌,紛紛要求遷走高壓電塔,台灣環保聯盟會長陳淑華認為,政府作法罔顧在高壓電塔下學生與民眾的健康。
或許站在台電的立場,有其成本效益考量,但是財產權相對於生命權與人身健康,是微不足道的。人命關天,除非政府能舉證人民的權益,不因暫不修正建議值而受到損害,否則仍應從善入流。
國家成立的目的是為了人民的利益,這就是以人為本的思想。政府不能因搬遷高壓電塔所費不貲,遂以人民當芻狗,此乃捨本逐末、完全行不通之事,有違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的比例原則。也就是說,國家從事行政行為時,採取的方法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否則因小失大的結果,徒然製造無謂的紛爭。
「俟河之清,人壽幾何?」若是知道不對的事,就應該及時改正錯誤,難道師生們的健康,尚不如搬移高壓電塔的費用來得重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