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端出動保新制修法,若飼主遺失寵物五天內未申報,就會視為棄養,最重可罰一百萬元;飼主因故將寵物送到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處理,也須符合「一定條件」否則照罰;虐待動物致死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將收容所安樂死條件文字明確化。
政院版《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重點包含強化飼主責任、提升收容管理、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精進寵物產業管理,以及增加虐待、虐殺致死等刑責,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若飼主任意棄養,未來罰則將提高,從原先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可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宰殺、故意傷害動物,導致動物身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行為者,也加重刑度,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卅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施以其他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在精進動物收容所方面,草案將安樂死條件明確化,明定為經獸醫師檢查,動物患有「法定動物傳染病、生理狀態已達無法自行進食飲水或排泄程度、嚴重影響動物或人員健康安全」三條件,收容所才得以對動物進行安樂死。
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譚大倫表示,政院版修法有關人道處理認定過於嚴格,恐使第一線獸醫因擔憂違法而不敢執行安樂死,最終受苦的仍是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