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子女的頂客族,安養老年生活更依賴財產與金錢。但其中一方過世後,《民法》反而強制膝下無子女的配偶須把遺產分一半給過世者的兄弟姐妹,讓自己的財產更少了。這樣的法律合理嗎?
日前「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有一項提案,因獲得民眾熱烈回響而受到重視:台灣遺囑協會發起連署,主張廢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有關「兄弟姐妹特留分」規定,回歸遺囑自由。這項提案短短一周內就獲得逾五千人支持與連署,顯示許多人都深覺這項一九三○年訂定的法條已不符現代社會的家庭結構與情況。
這股強大的公民力量讓法務部不得不重視,成案之後,法務部從善如流,已迅速委託學者研究,明年初可能就會啟動修法程序。
《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當一個人過世後無子女、父母也不在世時,其兄弟姐妹依法有繼承權;即使有配偶,生前也已預立遺囑遺產全給配偶,但兄弟姐妹仍擁有其遺產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
現代社會結構丕變,不婚、不生的人愈來愈多,兄弟姐妹的繼承權與特留分,近年來成為許多家庭遺產糾紛的來源。尤其這類族群因為沒有子女奉養與照顧,財產安全對於他們更形重要,但《民法》的特留分規定卻剝奪了他們的遺產權利,被視為「懲罰無子女夫妻的惡法」。
《民法》裡有關遺產分配「手足特留分」的規定,是在一九三○年訂定。早期大家族的關係緊密,手足成家之後多半仍繼續與家族共同生活,經濟與生活相互依賴,因此遺產繼承訂定手足特留分,有其社會背景。但隨著時代變遷,家族的型態早已大幅變化,如今手足之間各自生活、經濟獨立才是常態,平日生活都無須相互扶養,身後僅靠旁系的血緣關係就強制可以獲得手足遺產的特留分的法律,早就與現實脫節。
近年經常可聽聞有關頂客族一方的兄弟姐妹繼承權與其配偶的紛爭,即使被繼承人生前與兄弟姐妹感情不睦,死後仍可以分配到其遺產;即使生前已預立遺囑將遺產全部留給配偶,仍受到《民法》的兄弟姐妹特留分限制,剝奪了被繼承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意願與權利,徒增怨懟與不滿。
《民法》的兄弟姐妹繼承權也是單向不對等的規定,無子女的頂客族身後強制要分配遺產給手足;但如果兄弟姐妹有子女,頂客族就無法擁有其兄弟姐妹遺產的任何繼承權利。
法界與社會對於現行《民法》的兄弟姐妹特留分存廢問題看法不一,有些人士認為,仍應保留特留分,因為現實生活仍有許多家庭的情況需依賴兄弟姐妹的遺產;但法律制度應衡量其輕重,仍可以設計一些配套措施,例如增訂「生活補助請求權」,讓實際依賴被繼承人支援的兄弟姐妹依然可獲得基本的遺產協助。
法務部應該檢討《民法》中有關無子女者兄弟姐妹的遺產繼承權以及特留分規定,讓法律更貼近社會現況,並且也應讓民眾在生前就預立遺囑排除不合理的狀況,讓民眾更能自由決定身後財物的歸屬。因為,手足特留分制度延續的多半已不是親情,只是形式化的倫理與血緣綑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