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研究 禁做複製人 違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報台北訊】胚胎幹細胞研究在各國都是爭議性的話題,我國對幹細胞研究昨天踏出了立法的第一步。在研究類型管理部分,畫分為嚴格禁止與有效管理。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條例」草案,未來送立法院完成立法後,國內對於胚胎幹細胞的研究與管理,將有更明確的法律可以依循。
這項草案參考中國大陸、南韓、瑞典、印度等國管理規範,允許「自然流產」、「人工流產」、以及「體細胞核轉植製造」的胚胎,進行研究之用,但不得以人工受精的方式製造胚胎,做為研究之用,並且禁止製造人類與其他動物的受精胚胎,以防止製造「雜交體」。
在複製人的問題方面,草案中也明定,不得使用體細胞核轉植技術製造之胚胎,植入人類或其他物種之子宮,也就是說,不得以「生殖性複製的方式,製造複製人」,對違反禁止項目者,將可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在有效管理方面,草案明訂主管機關應訂定分級審查標準
;研究機構應設審查會審查相關研究計畫。
需複審的研究計畫經研究機構審查會審查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複審;主管機關也應依法設置複審會。
行政院長劉兆玄在院會指出,這項條例草案對胚胎幹細胞研究管理,採「合理禁止」與「有效管理」策略並行,對台灣生物醫藥科技發展、疾病治療技術創新與國民健康福祉提升,將有積極正面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