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慧開法師(佛光山副住持、南華大學榮譽教授)
在上周的文中,我談到許書華醫師在其臉書的貼文中,針對有關「安樂死」的問題,存有認知上的盲點與誤謬。許醫師主觀且樂觀地以為,在那些已經通過「安樂死立法」的國家,「合法安樂死」的執行,需醫師等專家多方評估,證明患者意識清楚、無外部壓力、知情自願,才可合法執行,所以她說:「在我的觀點,安樂死和自殺,並不同!」許醫師的話裡面有好幾層盲點與誤謬,上周已經點出問題,現在繼續做進一步的解析。
「安樂死」在本質上就是「自殺」,區別只在於執行方式而已!
許醫師基於她對「合法安樂死」的完美想像,所以她說:「在我的觀點,安樂死和自殺,並不同!」我在上周的文中已經指出,她這樣的說法只是在模糊與遮掩「安樂死」問題的本質,玩弄文字遊戲試圖美化「安樂死」而已。其實,不論是「安樂死」或是「醫生協助的自殺」,本質上就是「自殺」,區別只在於執行方式而已。我在上周的文中,特別引述傅偉勳老師的《死亡的尊嚴與生命的尊嚴》這本書中有關「安樂死」的討論來作為佐證。
傅老師在他的書中特別提到一位極力推動自願性安樂死的著名作者韓福瑞(Derek Humphry),著作有好幾本鼓吹安樂死的書,他與第二任妻子共同創立了「毒芹協會(The Hemlock Society)」,目的就是為了提倡安樂死。他在一九九二年出版的《死亡的尊嚴——了解安樂死》(Dying with Dignity:Understanding Euthanasia)一書中,分辨兩種自殺:第一種是「沒有理性的自殺」(irratioanal suicide),由於精神沮喪、沉悶或壓抑而自殺的屬於此類,韓氏認為不應鼓勵,反而應該設法勸止。第二種則是「有理性的自殺」(ratioanal suicide),患有絕症的本人經過慎重的考慮而終於決定自殺的,即屬於此類。
韓氏擔心萬一他自己罹患絕症,而法庭不許他「安樂死」,所以他就事先準備,已經儲藏好了足夠分量的致命藥物,屆時得以有效地成功自殺,自覺這樣做很有安全感,將來能夠帶有尊嚴地死去。但是他又說,如果美國准許了「安樂死」,他也就不必多此一舉了。
除了上文所述的那本《死亡的尊嚴——了解安樂死》一書之外,韓福瑞還出版了好幾本鼓吹「安樂死」的書,包括一九八一年的《我醒來之前讓我死去》(Let Me Die Before I Wake)、一九八六年的《選死的權利》(The Right to Die)、一九九一年的《最後的出口》(The Final Exit)。其中《最後的出口》在一九九一年出版之後,一時洛陽紙貴,在北美洲賣出五十萬本以上。
我很認真地讀了韓氏的著作《最後的出口》(一九九六年第二版),他在書中列舉很多人寫信詢問他:如果採取某種方法或方式自行了斷好不好?有什麼有效的方法或方式可以優雅而且無痛苦地自殺?或者請求醫師協助自己自殺最好?書中還有一章標題為「好萊塢式的死亡」(Death Hollywood Style),不過,韓氏認為好萊塢電影中以及言情小說裡所描述的那些死法,通通都不切實際,千萬不能當真,統統不建議採用。另外還有一章標題為「怪異的死法」(Bizarre Ways to Die),羅列了不少奇奇怪怪的自殺方法,韓氏也認為統統都不符合有效的理想死法。
此外,對於某些末期重症病人或者身心障礙者而言,他們很可能沒有行為能力可以自行採取行動自殺,所以必須獲得他人從旁協助,才能夠完成自殺的心願。其實,不論自己有無行為能力,要想能夠「有效率、無痛苦、而且優雅」地自殺,就必須要具備相當程度的專業知識與技術才能夠成功,這也就是為什麼「安樂死」與「醫師協助的自殺」會應運而生,而且會有廣大的「市場」及「顧客」的原因。
只要有需求,就會有供給,這是普天之下自古以來的市場法則。然而,「市場」及「顧客」的產生與存在,並不意味它們就是合理或者合法的,就像是毒品氾濫與槍枝氾濫的情況一樣,並不意味其存在即是合理的。
我們暫且不論「安樂死」與「醫師協助的自殺」之是非對錯,韓福瑞基於他極力鼓吹「安樂死」的信念、立場與主張,而毫不避諱地公開明言:「安樂死」就是一種「有理性的自殺」,而且還著書立說,大肆宣揚。儘管我極力反對,而且嚴詞批判他的立場與主張,但是我不得不佩服他的坦白與直言。反觀在台灣,很多迷信「安樂死合法化」的人士,卻遮遮掩掩地想要為「安樂死」的「自殺本質」洗白,頗有自欺欺人之嫌。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