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案 司機須賠台鐵293萬元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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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鐵普悠瑪列車6年前出軌釀18死116傷,司機員尤振仲關閉自動防護系統、超速,被法院認定是肇事主因,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6月定讞;民事部分,台鐵因已賠償蘇姓傷者587萬餘元,向尤提告請求一半金額293萬餘元,一審判台鐵敗訴,台灣高等法院昨逆轉判尤應賠償293萬餘元。台鐵公司對此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將依判決結果辦理。

蘇姓傷者因事故骨折、神經損傷等,向台鐵、尤振仲請求賠償,法院認為尤有疏失,台鐵對尤有選任、監督疏失,應負連帶賠償之責,判決台鐵、尤應連帶給付蘇497萬餘元及利息、訴訟費用。

台鐵已依判決給付蘇536萬餘元,加上先前已給付的慰問金、撫卹金,共587萬餘元,但尤沒有任何給付,因而提告請求尤賠償一半金額,也就是293萬餘元。

尤反駁主張,事故不完全是司機員問題,整個組織產生的問題,他也努力排出列車障礙,沒有違反注意義務。台鐵提供故障車,未善盡管理人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只能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

高院:超速行駛為事故主因

一審認為,事故列車發車時已有兩顆主風泵故障,但台鐵人員未及時發現、更換車輛,反而決議繼續開往花蓮再換車。尤振仲欠缺注意義務未達重大過失程度,應排除台鐵內部求償權,判台鐵敗訴。

二審指出,另案確定判決已認定尤振仲駕駛列車運送乘客,是履行台鐵對蘇的旅客運送契約,屬於私法關係,且因尤超速、關閉ATP系統,導致事故發生,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求台鐵與尤連帶賠償,尤駕駛列車執行職務並非公法行為,台鐵對尤有求償權。

高院認為,另案確定判決雖認定台鐵知悉列車行進間有兩顆主風泵故障,仍要求尤振仲繼續駕駛列車至花蓮站再換車,但事故主要肇因於尤超速行駛、關閉ATP系統,並非列車主風泵故障,難認尤執行職務沒有故意過重大過失,逆轉判尤應賠償台鐵。

台鐵:訂定SOP落實駕駛作業

全國火車駕駛產業工會理事長黃隆華表示,司機員賠償的案例確實較少見,這類案件對於駕駛應有一定額度內的求償,若駕駛執行公務因為疏失就要面臨巨額賠償,難免會讓未來其他駕駛在工作上捉襟見肘、綁手綁腳。

台鐵表示,普悠瑪事故後,台鐵已強化運轉管理及考核,除優化ATP遠端監視系統,掌握列車ATP關閉情況,並建置限速備援系統,在ATP失效後仍限制列車低速運轉。另外,訂定SOP落實司機員運轉考核作業,並針對行車人員落實毒品的體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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