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醫療糾紛的鑑定,往往是「得罪同行」,《刑事訴訟法》第二○八條去年底修正,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等機關團體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具名,引發找不到願意鑑定的醫生疑慮。司法院表示,醫生拒絕多是擔心遭騷擾,如有人試圖干擾鑑定人,可能違反《刑法》恐嚇危安罪。
過去醫事審議委員會在出具鑑定報告時,並未要求鑑定人於鑑定前具結,但機關鑑定實際上仍是由內部的人鑑定或審查後,再以機關名義出具書面報告,因此刑事訴訟鑑定新制要求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二○二條規定具結,以示負責,擔保鑑定及審查程序的專業性及公正性。
司法院指出,鑑定人若對到庭說明有疑慮,法院可以適當方式將鑑定人與當事人、證人、訴訟關係人區隔,避免受到干擾,筆錄也不直接記載鑑定人的個資,也可使用視訊等科技設備隔離訊問或詰問,審判長也可在鑑定人陳述時命被告退庭。
有檢察官表示,從實務上來看,醫師社經地位高,不太願意花太多時間於冗長的詰問程序,此外要鑑定其他醫師的手術是否違反醫療常規或有疏失,某種程度也有人情壓力,尤其鑑定人身分必須揭露,有心人擔心安全疑慮;而醫療法未規定「罰則」,像是醫德宣示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