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詐騙廣告 限24小時下架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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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發部要求網路廣告平台若被通知有刊登詐騙廣告,應於24小時內下架,違反情節重大累犯者還可斷網。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數位發展部日前預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廣告期限」草案,要求網路廣告平台若被通知有刊登詐騙廣告,應於24小時內下架處理,違反情節重大者,可罰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甚至累犯者還可斷網。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防詐條例)正式施行後,數發部也正在進行多項子法草案的法制作業。數發部表示,為避免詐欺危害持續擴散,並參酌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要求網路平台業者於24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違法廣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也就是,網路平台業者經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後,應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之期限為24小時。

平台業者若接獲通知後,仍未於期限內移除詐騙廣告,數發部可依法開罰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罰25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若遭處罰鍰後仍未改正,主管機關可召集專家審議會議要求業者做適當流量管理措施,最重可封網。

每年至少  查驗4次

另外,數發部也預告《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草案,為增進網路廣告透明性,以利公眾判斷網路廣告可信度,並協助司法警察機關追溯詐欺廣告刊播源頭,針對網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簡化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若與他人約定由其直接投放廣告者,例如依目標對象瀏覽偏好投放廣告時,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仍負有依本辦法揭露相關資訊之義務,並應定期或不定期查驗相關廣告服務符合規定,每年至少查驗4次,且查驗紀錄至少保存3年,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抽查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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