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溺 設專責機構、定專屬法令

楊世櫻(北縣汐止/家庭主婦) |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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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的第一周,全台就有十四人因戲水不幸溺斃,專家呼籲政府設立警告標示,加強勸導,增加救生員。

其實在各危險水域,政府早已設置警告標誌並勸導,但還是有民眾隨意跳進水裡。而台中大安溪蘭勢大橋附近河床,由於九二一地震造成深達二十公尺峽谷,吸引許多民眾,保全人員表示,民眾不但站在土質鬆軟的地方拍照,甚至不願退到安全警戒線內,他們只能勸阻,無法強制驅離,成效相當有限。

持平而論,廣大的溪流、湖海水域不可能全部設置圍欄,也不可能派員警、保全人員「三步一崗,五步一哨」看管,民眾不愛惜生命,政府又能奈何?

因此,政府在宣導時應強調,意外事故若是不理警告標誌,或不聽管理人員勸阻,本身應負擔事故發生的部分責任。

此外,目前溪流戲水場所的管理單位並非醫療單位,救生人員職責是維護溪流戲水區安全,不能經常分身救援場外的溺水人,即使救溺也只能做到初級救護,原屬善意醫療,但溺水遊客的家屬有時反而責難救生人員未救援,遊客自入險境,豈能責怪救生人員?

儘管如此,出事時人民仍會怪政府,所以政府也不能兩手一攤,說沒辦法。部分遊客的確輕忽溪流戲水安全的認知,須加強安全教育,觀光局製播的宣導短片,應包括宣導遊客注意警告標誌及聽從管理人員指導,經常播放,增加成效。

再者,警告標誌是否有強制性?有些危險水域的警告標誌明示,對擅行出入不聽警方勸阻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六千元以下罰鍰,但仍頻傳溺斃,令人質疑警方有無貫徹。

溪流戲水區的安全管理,牽涉多個部會,而且個別規定法令,成為多頭馬車,為避免推諉、責任不明,應考慮設立有實際管理權限專責機構,並訂定專屬法令,統一事權,才能有效防溺,並建立醫護救援系統拯溺。

楊世櫻(北縣汐止/家庭主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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