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偵查不公開與媒體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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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日來因為京華城改建容積率弊案,讓「偵查不公開」又成為社會關注焦點。各界對於偵查不公開的見解與說法,存有不少需要釐清的盲點與誤區,因為這不僅事涉媒體識讀,民眾也需在各種不同立場且訊息滿天飛的情況下判斷事實真偽。

《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但從法條明文規定,到如今已成為一般人民的普遍認知,是經歷多年衝突與社會教育,才逐步形成如今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從司法實務上來看,偵查不公開,涉及辦案人員、記者與當事人間複雜的三角關係,且相互之間多涉有利害甚至利益糾葛。如辦案人員多半希望能祕密進行偵查,才能將公權力的辦案力量發揮到最大;但媒體必須發揮監督公權力的天職,及滿足大眾「知的權力」需求,而必須對案情進度與發展有所知曉及報導。

如此一來,就會碰觸到第一個「誤區」:偵查不公開難道不是絕對的?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看似相關人等必須嚴守偵查祕密,以維護偵查程序順利進行與真實發現、保障當事人隱私;但第八條又明訂一些「有適度公開說明必要」的例外情形,諸如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對於媒體或網路社群報導或傳述內容與事實不符,而有澄清必要等。

但第二個誤區也隨之而來:該怎麼說明?可以說到哪裡?以往規定沒那麼嚴格,被告隱私權也不太受重視,所以「偵查不公開」多形同具文;隨著人權觀念的進步,如今辦案人員已趨於堅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而非例外,自然也衝擊記者採訪權與大眾知的權利。若完全依規定,幾乎都須經核可及公開說明,那新聞媒體上對於報導重大案件大概都只能坐等司法機關偵查結案,並任由司法機關主導偵辦方向,顯非民眾所樂見。

如此即進入到第三個誤區:辦案人員是否可借助特定媒體適度釋放訊息?並對被告形成壓力以利案件偵辦?

依常理,辦案人員除須受偵查不公開原則拘束,更因無法確信記者究竟是真為大眾知的權利、抑或受託於當事人來打探辦案進度,或媒體有特定立場,因此不希望案件內情細節曝光。而現今很多案件的偵辦與報導,卻都已走了調。最近的案件是:少數立場特定媒體頻頻獨家報導密案偵辦內容,甚至連記者都公然宣稱消息來源就是檢調,自然會讓外界高度懷疑有著特殊考量甚或政治目的。

當「檢調刻意釋出案情」,記者甚或媒體在享受「獨家新聞」光環的同時,能否意識到:自己就是受有心人利用操弄的工具,甚至只不過是一盤政治大棋中的棋子或工具人?

如今大眾皆已知曉「偵查不公開」,但對於辦案人員來說,偵查進度、敏感訊息、消息來源、新聞線索等,可以透露到哪裡?對於媒體而言,又可以報導到哪種程度?可見拿捏「偵查不公開」的分寸,既是藝術,更是司法與媒體終生都要思考與學習之事。社會大眾,若能理解司法、政治與媒體等其間的利害糾葛,相信就更不容易被有心人帶走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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