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因健康因素,案件於2015年5月13日停審,但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洗錢案的追訴權時效2016年9月25日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判免訴;一、二、三審檢察官為此召開專案會議,台北地檢署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北院程序不完備,昨撤銷、發回。
高院昨日指出,陳水扁因疾病不能到庭,經北院依《刑事訴訟法》「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規定裁定停審後,因認為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判免訴,但法院因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裁定停止審判後,若要結案,如實務無困難,應讓訴訟參與者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高院認為,讓辯護律師、檢察官到庭陳述意見,才是踐履保障當事人聽審權的正當法律程序,北院直接免訴,難認訴訟程序妥適,因此撤銷發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