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桃園訊】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被依貪汙罪嫌起訴,求刑十二年;全案二十七日移審法院後,桃園地方法院雖認定鄭涉嫌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但無羈押必要,二十八日凌晨裁定鄭文燦二千八百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八個月,同時禁止接觸同案者。
同案另四名偵查階段遭羈押的被告,台塑前執行副總侯水文交保二百零五萬元,開發商廖俊松及其長子廖家興、三子廖力廷分別以一百一十、六十、二十五萬元交保,同樣諭令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桃園地檢署移審時信誓旦旦「院方交保就提抗告」,但昨天改口說,案件起訴後已繫屬法院,抗告的著力處不多、成功機會恐怕不大,至昨晚仍未決定是否抗告。
行政院前副院長鄭文燦被起訴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受賄五百萬元,鄭文燦始終否認,辯稱是受人誣陷,但檢方在短短四十七天內起訴的重要關鍵,在於成功策動交付賄款、穿梭連絡的「白手套」廖力廷轉為汙點證人,提供具體犯罪事證;且鄭文燦返還賄款上的鈔票捆帶,從九分紙鈔帶變成橡皮筋,也成戳破鄭辯詞的鐵證。廖家父子將五百萬元賄款送進官邸,但因廖被監聽,檢調掌握雙方行蹤,成為難以推翻的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