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公共藝術設置因流程複雜,造成興辦單位如學校,必須求助代辦公司,引發「代辦」亂象。為此,文化部修正《公共藝術設置辦法》,今正式上路,新增利益迴避條款專章,明訂審議會委員不得再參與應審議的公共藝術計畫。
文化部表示,利益迴避條款專章包括明訂審議會委員不得再參與應審議的公共藝術計畫,相關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的利益,相互間並不得有交互評選或利益交換等情事。
為鼓勵自辦,修正辦法採分級辦理,級距「50萬元以下」,應由興辦機關(構)自行辦理;「50萬元至200萬元」,鼓勵自行辦理多元形式的公共藝術。「逾200萬元」,依一般審議模式辦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