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繼台商赴大陸投資鬆綁之後,大陸企業來台灣設分公司,也極可能會開放。據了解,在扁政府時代,經濟部就已向陸委會提報,馬政府上台後,只要陸委會審查同意,即可付諸實施。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之一規定,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另外,第七十三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
經濟部的腹案是比照外資來台灣投資審查方式,只要經濟部投審會審查同意,商業司的准許大陸企業在台灣設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