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春節期間 賭博無法律假期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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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初三,小毛的爸爸在社區的公園裡,看到一群鄰居在玩撲克牌,因為一時興起也跟著用鈔票下注,小毛的爸爸認為過年期間小賭一下無傷大雅,而且賭博金額小,應該不至於構成犯罪。沒想到過沒多久,因為被警察巡邏時發現,小毛的爸爸和鄰居都被移送法辦了。小毛來信詢問,這種情節輕微,賭博金額亦不大的案件,是否一樣會被地檢署起訴?

關於刑法第兩百六十六條對賭博罪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賭博的行為,是以偶然事實之發生,來決定財物得失,行為人無法完全支配結果,例如撲克牌、玩象棋、麻將、簽六合彩等以財物為賭博標的之行為。

但倘若賭博標的價值輕微,並同時具有消費的即時性,法院會依個案情況認定係具有娛樂性質的賭博行為,而非以獲取財物為目的,就無須再以刑罰處罰,避免浪費社會成本。此外公園是供公眾遊覽休憩的地方,符合多數不特定人得共同使用或聚集之場所的要件,即屬於公共場所。

賭博財物雖然只關係到個人的財產處分,民眾沈湎於賭博,對於社會經濟與風氣都會有不良的影響,所以刑法中還是用刑罰來處罰。但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畢竟不是罪大惡極的大案件,處罰不必過重,因此主刑只是規定一千元以下的罰金,而行為人仍會留下前科記錄。

在此特別提醒民眾:法律沒有假期,雖然在新春期間,親友聚會時打麻將或玩撲克牌等休閒活動並無傷大雅,但警察機關於春安工作期間,除了加強賭害宣導外,對於取締公共場所及職業性賭博絕不鬆手,並預防因為賭博糾紛而產生的社會案件發生,以維護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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