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契約7大重點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製表/人間福報編輯部
【本報台北訊】為有效管理各長照機構,衛福部針對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等3類,擬定長照服務機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定型化契約要求應提供至少3天審閱期,保證金最高不得收取超過2個月的長期照顧費,另也要明訂長照機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退費方式等。
衛福部表示,統計至今年1月,全台目前有超過3200家長照機構,約50萬餘人正使用長照服務,預計下周公告定型化契約範本,機構需於今年底前完成換約。
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副主任張筱嬋提醒,換約的陣痛期是否會影響到長照單位提供的服務量能,須待觀察,中央應與地方政府協力,將陣痛期降到最低,才能避免影響長照家庭。
照顧者團體私下表示,過去家屬對於長照單位等可提供的服務了解有限,加上照顧需求大多具有「急迫性」,導致家屬難以逐一比較,長照單位提出的服務項目,幾乎都會埋單,若碰上品質不佳的業者,有巧立名目項目,也只能統統吸收,合約明定能減少糾紛與風險,對於長照家庭是一大保障。
居家照顧 未來恐難立刻銜接
消保官蔡易廷指出,實務上發現,機構住宿式長照多會收取保證金,因此也要求契約明訂保證金最高不得收取超過2個月的長期照顧費,明定長照機構調整費用,若為定期契約,未經簽約者同意,機構不得調整契約所定費用,非不定期契約長照機構,應提前2個月通知簽約者;此外,契約也應明定終止契約事由,如使用者騷擾或言詞汙辱長照人員,可因屆期未改善事由終止契約等。
衛福部長照司科長余姍瑾說,若違反定型化契約規定,或未在今年底前換約,可處1~5萬元罰鍰。
此外,長照業者憂心,3類長照單位定型化契約中,要求簽約者應攜約審閱至少3天,恐大幅降低長照居家服務、社區式服務的「即時派工」功能,也可能影響喘息服務,實務執行將面臨龐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