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警政署研議,若員警開錯罰單,除了懲處開單員警,也不排除對主管連坐處罰。
近年來,媒體經常報導員警因疏忽、不熟悉法令,而開了與違規事實不符、引用法條錯誤,甚至時間、地點及姓名寫錯的烏龍罰單,使接單民眾必須花時間到交通裁決所申訴抗告。
此外,員警經常以「自由心證」開單,民眾吞下的冤枉罰單不在少數,以致造成民怨。
我認為,這是因員警素質良莠不齊,教育時數不足,不熟悉相關法令,甚至為了績效,所造成的怪現象,確實必須加強主管的審核,不能看到單就蓋章。
此外,警方使用的測速器、酒精檢測儀也要定期校正,避免開了烏龍罰單卻不自知。
筆者相信,警政署的作法是希望員警知道,每一張罰單都是國家公權力的象徵,馬虎不得,也在提醒主管要做好內容的審查,避免造成民怨。
鄭甡(彰縣花壇/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