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法規訂罰則

 |2023.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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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現行凡是開發面積達50公頃以上的環評案,皆需提出溫室氣體抵換承諾。因應《氣候變遷因應法》上路,環保署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將增量抵換機制從「環評審查建議」提升至「法規命令」要求;若開發單位違反增量抵換規定,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且屆期仍未補正,可按次連罰。

為促進環評開發單位進行溫室氣體減量,環保署2020年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要求開發面積達50公頃以上的園區、工廠設立及天然氣以外火力發電、汽電共生廠等開發案件,都應提出增量抵換承諾,抵減開發時增加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每年抵換10% 連續執行10年

氣候變遷署籌備處副主任黃偉鳴表示,原先的增量抵換相關辦法是設計於環評階段,現在則是由環評審查提升位階至法規命令。草案內容規定,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比率每年至少10%,連續執行至少10年,事業應在環評審查通過後、營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並提報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執行報告。

黃偉鳴表示,若通過環評,但要申請變更內容或審查結論,應重新辦理環評審查,而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達10%以上者,也應依法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如竹科管理局為達增量抵換要求,以每輛1500元價格,規畫分2年收購10萬輛汰舊換購電動機車。

抵換來源 農委會將設平台

黃偉鳴說,現行取得電動機車減碳是為符合環評要求,未來草案正式實施後就是法規命令,須進行環評的開發單位若未能達到每年增量抵換比率至少10%者即可開罰,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2條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正,可按次連罰。

至於抵換來源,黃偉鳴表示,包含自願減量專案及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等取得的減量額度;環保署認可老舊汽、機車汰換為電動汽、機車的額度等;農委會未來會設計如汰換漁船集魚燈設備為發光二極體(LED)集魚燈設備、汰換老舊農機為電動農機等的方法和平台,供有需求的業者抵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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