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散裝食品 須標示產地

 |200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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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對「特定散裝食品」的規範,要求陳列在賣場、傳統市場販售的糖果、年貨,至少須設立大型立牌、看板或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大陸進口的大宗散裝食品乾貨可能優先列入規範。

現行法令規定,散裝食品不必標示內容物、廠商、有效日期等資訊,衛生署食品衛生處副處長謝定宏表示,未來新修正的散裝食品規定,主管機關可就特定散裝食品的販售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散裝食品至少以中文標示原產地,讓消費者選購時有所依據,未來若立法通過,違者可處三到十五萬元罰鍰。

謝定宏表示,所謂的「特定散裝食品」,未來可能將大陸進口的大宗散裝食品乾貨列為優先標的之一,並進一步評估公布品項細節,一旦經立法三讀通過,也將擴及到進口水果等產品的分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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