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治獻金法 處一年以下徒刑

 |20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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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務員若利用職務上權力、僱佣關係等,媒介或妨害捐贈政治獻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僱佣關係或其它生計上的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獻金的捐贈,若違反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修正草案除繼續保留前述條文外,特別針對公務人員身分而擬定刑責。

國民黨團在提案中指出,近來政府高層弊案頻傳,每有假藉政治獻金之名,行政商勾結受賄之實的不法情事,致使「政治獻金法」陽光防腐功能難以彰顯,反而成為掩飾貪腐犯罪之工具與藉口,故參考美、日兩國之嚴格規定,提案修正政治獻金法。

修正草案除增列公務人員刑責外,對於違反政治獻金法收受對象及收受期間者亦將罰鍰由收受金額的「等額」改為「二倍」;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等親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若違反政治獻金法「得收受對象」(以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為限)的規定而收受政治獻金,罰鍰甚至從收受金額的「二倍」改為「三倍」。

修正草案規定違反政治獻金法中之行政罰確定後,監察院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網路。

行政院版的「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原擬限制政黨對其所推薦之公職候選人捐贈額度,但內政委員會予以保留,於送交院會二讀前經黨團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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