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本屆立委就任逾兩月,應出席的院會及委員會共三十四次,但缺席率之高令人咋舌,有十一名立委超過二十二次,最多者達二十七次,而出席率最高的也僅達一半,這恐怕是舉世少見。此種怠忽職務的不當行為,如果以勞工、公務員、學生的標準來衡量,早就該解雇了。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連續曠職三日或一個月內達六日者就會被解雇,而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員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記二大過免職;如依大學學則,學生無故曠課一小時以缺課五小時計算,缺課達一學期應上課時數二分之一,則該科予以扣考,沒有學期成績。
學生無薪資,尚且受到曠課的約制,勞工、公務員薪資比立法委員低很多,也受解雇、免職的約束,而立委是勞工、學生、公務員等選民選出,受雇於民,領高薪曠職卻沒有解職、扣薪、停權、記過等處分,反而是「老闆」曠職要丟掉工作,這算什麼道理?同樣是職業,為何有此不平等,難道立委就該有特權?
立法是立委的天職,跑婚喪喜慶不是立委的職權,怎能在上班時間擅離職守?如果要跑婚喪喜慶才是為民服務的話,選民應該選「酒國英雄」到處趕場敬酒,不需要選有專業問政能力的人當立委。再者,立委監督官員,不出席會議怎能監督,自己不嚴守本分,有何資格質詢官員?
「頭家選民」還有必要讓不開會的立委繼續坐領高薪嗎?難道不該要求制定比照勞工、公務員、學生曠職及曠課的法令,解雇缺席達一定日數的立委嗎?
大埔客(北縣新店/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