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甫於上月下旬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日前到監理站辦理汽車所有人名稱變更,承辦人員稱「依法」須再檢驗一次、並繳納燃料稅暨牌照稅方准過戶,但筆者翻盡交通法規,卻遍尋不著這項條文。
剛驗過的車子還要再驗,道理何在?牌照稅、燃料費四月、七月才分別到期,預為課稅,適法性有爭議,故重複驗車、強制收費及未到期開徵稅,合理、合法性皆有待商榷。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亦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第六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依大法官解釋案,涉及人權限制,若無法律明訂,仍得由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制定。
強令汽車所有人短時間內重複驗車,不符比例原則也毫無意義,事關人民權利義務,又找不到法源依據(或許筆者疏忽有一般行政命令,但這種命令無法律位階),而預課牌照稅、燃料費更於法無據,而且車子過戶幾天,新車主因不滿意而報廢,那預繳的「未來稅」會退還嗎?故公路監理單位根本是勞民傷財且違法徵稅。
法人(彰縣員林/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