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昨判決萊豬案政院合憲。圖為國民黨去年宣傳公投反萊豬。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行政院函告地方萊克多巴胺零檢出自治條例無效,台北、桃園、台中、嘉義和台南市議會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昨認為進口肉品及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於中央立法事項,且行政院不予核定或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未逾越憲法賦予中央監督地方自治權限範圍,均屬合憲;此判決也連帶影響中央解禁進口核食,地方欲制定自治條例限制的爭議。
憲法法庭指出,我國採單一國,非聯邦國體制,中央及地方立法權有如「同心圓」架構,地方自治團體因地制宜行使立法權,僅規範轄區內的人、事、物為界限,且應受憲法及中央法律拘束。
然而,萊劑自治條例表面上只以地方人事物作為規範對象,但肉品流通是全國性的,自治條例效力會及於轄區外的人事物,進而限制全國性的事項。憲法法庭舉例一列販售含牛、豬食品的火車,經過不同縣市時會出現能否合法販售的疑慮,導致民眾無所適從,認食安標準應具全國一致性,肉品殘留萊劑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
憲法法庭認為,衛福部公告訂定進口肉品殘留萊劑標準,不僅有食安法明文授權,也符合憲法屬於中央立法事項的意旨。
萊劑自治條例 牴觸中央法規
地方議會聲請提及釋字第七三八號解釋,認為地方規定電玩店須遠離學校的距離比中央規定更嚴格合憲,萊劑自治條例沒有違憲。憲法法庭認為,中央已明文授權地方核發或撤銷電子遊藝場登記,地方當然能訂定因地制宜的自治條例,但萊劑自治條例不僅欠缺中央授權,內容更牴觸食安法等中央法規,干預轄區外居民的權利義務。
憲法法庭指出,進口和國內肉品萊劑標準不同,中小學營養午餐、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軍膳食只能用國產豬肉,是涉及國家產業及採購政策不同,且受有差別待遇者非地方自治團體,認為地方議會的主張與中央地方權限爭議無關,也沒有侵害地方自治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