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參加九十六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接獲成績通知書後竟高分落榜,筆者筆試成績優於同事及其他機關人員,卻以零點六分差距名落孫山,原因是考選部將考試總成績併計考績成績,且比率達百分之三十,離譜的行政處分嚴重侵害考生公平應試權利,使得國家掄才大典的公正性蕩然無存。
筆者質疑升官等考試不公理由是:
一、現職公務員升官等採雙軌制,升官等訓練是專為考不上的「士官長老公僕」設計,採積分評比由單位免費送訓,須報考升官等考試,但無分發,是按職缺遞補的資格考,硬將之歸為機關內部升遷,有些不倫不類。
二、由於公務員素質相當,所以考試成績在伯仲之間,由於考績占百分之三十,報考升等考好似簽定不平等條約,無異以考績決定錄取與否,那還筆試幹嘛?舉辦考試要報考繳費,形同「騙錢」,更是教多數考生為考選機關「公平考試」背書。
三、不同機關評定考績準據南轅北轍,即便同考列甲等,分數卻可能相差懸殊,A機關八十分者極可能比B機關八十五分者表現優異。
四、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併計考績所形成「法定不平等」雖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卻不符公平正義與比例原則,也違反誠信、公益、信賴保護、明確性、平等、禁止不當聯結等一般行政原則。
早期雇員考委升或甲等特考黑官漂白,因濫開鑽營門路,嚴重違反公務員任用制度,反對聲浪大而廢止,但升等考試考績加分竅門,難逃異曲同工之譏,不但落人口實,更違反憲法平等原則(恣意禁止原則)及人民公平考試服公職的權利,考試權如此不堪,「侯門深似海」的考試院諸高官知悉否?
呂蓬仁(彰縣員林/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