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勞基法》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的條文遭宣告違憲,勞動部提出修正草案,要雇主在無大眾運輸可用下給夜間工作勞工交通費或交通工具協助,草案已通過法規會審查,最快三月送政院。
大法官去年做出釋字第八○七號解釋,《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形成差別待遇,淪於性別角色窠臼,違反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勞動部後續提出修正草案,除了明定禁止孕婦夜間工作,也要求雇主在無大眾運輸可用下,須給夜間工作勞工交通費或交通工具等協助,而雇主也必須在提供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勞方在接獲通知後可以與雇主協商或提交勞資會議討論,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相關法規已經完成預告程序,資方跟勞方團體對工會同意權有不同意見,工總認為應該拿掉,勞團則認為應該保留。
黃維琛提到,若保留工會同意權,會與大法官解釋「女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仍存有個人意願與條件個別差異,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事業單位所有女工而決定」相抵觸,但工會仍應有其角色,因此草案規定雇主必須在提供協助前「通知」工會或勞資會議勞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