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去年底三讀修正《稅捐稽徵法》,雖將民眾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期限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但也調整「陳長文條款」,將政府錯徵稅款退稅請求權期限由無期限縮為十五年,立法院法制局提出報告認為不妥。
法制局表示,法制局指出,陳長文過去曾因政府機關錯誤,溢繳房屋稅款長達十五年,但當時法律規定只能退稅五年,引發輿論嘩然,促使修法納入「陳長文條款」,明訂溢繳稅款如是因政府錯誤所致,退還稅款期間沒有限制。
但去年十二月三讀修法後,卻將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得申請退稅期間,由「無期限」改為十五年,限縮人民權利。法制局認為,這無疑是倒退之舉,這類溢繳稅款屬於政府不當得利,理當溢繳多久就退多久。
法制局表示,政府機關錯誤造成的溢繳稅款,不應有消滅時效適用,方可落實對人民權利的保障;針對可歸責於政府機關的錯誤導致誤繳或溢繳稅款者,不應由人民承擔期限的不利益,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