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曾發生六十幾輛車通過感應式線圈測速器路段時,全被拍
照超速,經檢查後發現是埋在地下的線圈,因大量車流輾壓毀損而失準。
台灣本島有十八個縣市使用感應線圈式攝影機測速,處罰超速駕駛人,可是,其他五個縣市卻不採信這種儀器的測速值,因為這套儀器沒有國家檢測標準、沒有每年定期檢測,用久了、壓壞了、失靈了也不知道。
這件事媒體披露後,警政署從善如流,即日起全台感應線圈測速器,停用取締超速,之前被處罰的駕駛人可申訴。但是,因為已使用三十多年,卻沒有國家檢測標準,冤枉被罰的駕駛人不計其數,勢必引發爭議,因此我認為,必須從制度徹底檢討,避免再發生類似「官吃民」的事件。
法治不同於帝治之處,就是重視法定程序,即使是帝治,清朝乾隆皇帝懲辦督撫貪瀆,也必會把檢舉案交給刑部、吏部會簽意見,或派欽差赴現地調查,檢證齊全,再判定罪。現代司法有二審定讞、三審定讞的規定,無非是藉助一定程序,慎重保障人權。
同理,處罰超速也要講程序。台灣街頭使用的感應線圈、雷達、雷射等測速器,都是廠商引進國外既有產品,推銷給警方採購使用,這些儀器準不準?政府要有一套檢測辦法,並定期檢測,就像市場裡用的秤、加油站用的加油機,政府標準局和工商主管單有責任檢查。
未經過這種訂定檢測標準和定期檢測的程序,就處罰人民,不論有沒有發生冤枉情事,以法定程序就站不住腳。何況,雷達、雷射測速器已有檢測標準和制度,唯獨感應線圈測速器,標準局不背書保證、工研院建議別用,可是許多縣市警察局仍因循苟且,教納稅人、被罰者如何服氣?
感應線圈式攝影機用於取締闖紅燈並無爭議,用於取締超速,政府訂不出標準,國外也找不到參考標準,用路人收到超速罰單,分不清楚是被何類型測速器拍照告發,如果都提出申訴,挑戰警方的告發效度,必產生許多訟累。
維持交通秩序很重要,國人很支持警方有效執法懲處違規者,可是未經檢測程序,就使用被消保團體評為「黑心」的測速儀器告發超速,顯然不合法治,警政署必須全面檢驗取締交通違規的各種儀器,否則官兵變成「搶錢一族」,威信盡失。
林松青(台北市/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