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俗探源》不能把妾扶正為妻

姚儀敏 |200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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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禁止以妾為妻,或以妻為妾,如《公羊傳‧僖公三年》記載齊桓公與宋公、江人、黃人在陽穀會面,提出了四個共同遵守約定,其中一個就是「無以妾為妻」,各國諸侯均須嚴格要求人民「不能把妾扶正為妻」。

到了魯僖公八年,僖公受到齊國的脅迫,把先前娶過來的齊國媵妾改立為夫人,因此史家僅稱齊女為「夫人」,而不稱「姜氏」,這正是嘲諷魯僖公把妾變為妻的不當行為。

孟子談到治國之道,也勸告國君不得立愛妾為正妻,這樣朝綱才不致混亂,如〈告子〉云:「子無以妾為妻。」

《尸子》則說:「娶同姓、以妾為妻、變太子,專罪大夫。」這裡把諸侯「立妾為正室」拿來與「娶同姓之女」、「廢太子另立」等違背禮義之事相提並論,一旦發生「以妾為妻」,主事的大夫還要受到懲罰。

《左傳‧哀公二十四年》記載公子荊的母親很受寵愛,哀公打算立她為夫人,就在派人籌備儀式時,竟被禮官拒絕了。哀公生氣的問禮官說,立夫人是國家大事,為何不能舉辦這種儀式?禮官回答:「若以妾為夫人,則固無其禮也。」先前的國君如周公與武公都在薛國娶夫人,孝公與惠公也在宋國娶夫人,桓公以下從齊國明媒正娶的都合於禮,唯有拿妾當做夫人沒有這種禮節,雖然哀公最後還是立了公子荊之母為夫人,且以公子荊為太子,但魯人也因此開始厭棄哀公。

即使妾有賢德,也不能扶為正室,《白虎通‧嫁娶》說:「妾雖賢,不得為嫡。」妾要扶正,除非等到妻子死後,所謂「嫡死,媵攝也」這是周人一貫的堅持。事實上,正妻若早死,須由最貴的妾代理內政;正妻若無子,則依次立最貴之妾的兒子為嗣,叫做「立子以貴不以長」。

這個序列是怎麼定出來的?《左傳》的注家說,妻死應先立妻之姪娣,何休注《公羊》則說應先立二媵。不論如何,都要以有名份的妾來遞補,至於家裡的賤妾與養在外面的妾,則不具扶正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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