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修法 增訂禁止罷教

 |200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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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協商通過修正工會法 教師可組工會 教部:不妥

【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和社會安定,新增教師及教師會不得採取罷教及其他阻礙教學正常運作或對抗的爭議行為,違者可處六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會職務或參與其相關活動,予以不聘任、解聘、減薪或其他不利處置,違者處以二十萬至一百萬元罰鍰。

對於教師爭取的籌組工會權,行政院修法後的教師法草案,仍採現行的教師會方式處理,教師可以加入教師會,由教師會與學校或教育當局協商相關權益問題,並可簽訂「團體協約」、申請調解。而各級主管機關要推動與教師有關的事項時,草案明定必須採取協商、諮詢、告知三種方式處理。

修正草案新增由中央教育訂定統一的「教師聘約準則」的規定,而教師的聘約以及教師團體協約,都不能違反這項準則。

而在立法院方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昨天朝野協商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通過開放教師組工會,附帶決議通過教師不能「罷教」。

對此,教育部次長周燦德除感遺憾,並強烈表達「不妥」。周燦德表示,現行的勞動法系和教育法系,在相關法規、制度差異性大,如果真的通過開放教師組工會,教育部要全面修改現行教育體系規定,屆時現行可組教師會及選校長等權利,也都會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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