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水污染防治法」,明定畜牧業排放經處理污水若違反水標準,罰鍰調降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
現行條文規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經處理的污水,若不符合標準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按日連續罰,必要時可命令停工、停業或勒令歇業。不過民進黨立委侯水盛與台農黨立委柯俊雄指出,現行法令未區分工業與畜牧業不公平,且動輒對畜牧業處以六萬元至六十萬元罰鍰,常使畜牧業經營陷入困境。
全案十二日初審通過,立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畜牧業排放經處理的污水若仍違反放流水標準,罰鍰額度由現行六萬元至六十萬元,調降為六千元至十二萬元。
其他三讀條文還包括,事業單位未於期限內繳交水污染防治費的罰款,由現行三萬元至三十萬元,修為六千元至三十萬元,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變更污水排放許可證的罰鍰,也由現行六萬元至六十萬元,降為一萬元至六十萬元。
親民黨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鍾紹和指出,修法後有利於台灣畜牧業的發展與營運,保障畜牧業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