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懲戒照舊 烏龍審判難少

謝仁杰 |200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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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的推動已歷經十餘年,民間對法官法的期待相當高,律師界以少見的大動員上街頭表達訴求,此次立法院的審議,可說是最接近修成正果的一次,然而,草案中的評鑑、懲戒機制,恐將難以「減少烏龍審判,淘汰不適任法官」。

首先,適用法律的見解,不得據為法官評鑑或作為懲戒的事由,期待減少烏龍判決將成空談。目前常受法界與社會大眾爭論的司法案件,往往是審判結果出乎一般預料,或判決書內容過於強調個人見解而惹非議,且有不少的案件換個審級,判決結果與適用法律的見解大相逕庭;這些固為審判不可避免,然而法官也是人,也可能出錯,若不得據為法官評鑑或作為懲戒的事由,任由法官以個人喜惡與擅斷進行審判,如何能減少烏龍判決?

其次,對不適任或失職法官的懲處方式顯有不足。在法官法草案擬訂可視情節輕重處以撤職(即免職)、免除審判職務、罰款與申誡的懲戒,雖然現行法官懲戒機制,亦有相同的懲處方式,但近十年法官誤認當事人而錯誤羈押、違法延長羈押被告、違法核發搜索票、無正當理由而任意延宕案件不審理等荒腔走板作為,都僅申誡記過、減俸懲處,而為案件關說、喝花酒、行為嚴重不當致違反法官守則者,也多僅降級改敘或停止任用,受撤職或免職處分者屈指可數。

而且,縱使法官可能被免除審判職務,轉任其他司法行政人員,但所領俸給與一般實任司法官無異,如此懲戒方式根本無法淘汰不適任的法官。

若法官法草案的評鑑與懲戒制度,無法跳脫現制的窠臼,充其量只是換湯不換藥,民間疾呼的「減少烏龍判決與淘汰不適任法官」,將隨人權保障與司法改革口號幻滅,而遙不可及。

謝仁杰(苗栗公館/國會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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