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避免陸資或其於第三地投資的營利事業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台投資,陸委會預告修正兩岸條例,充當人頭者最重可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較原來一年以下、十五萬元罰金加重很多。
修法後,除大陸以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
為規避陸資在台投資規定,將其名義提供他人使用者,處十二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為規避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將其名義提供予他人使用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