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金管會為了推動「公司治理」,鼓勵企業設置獨立董事,而研擬全面廢除公開發行公司的「董監最低持股限制」,支持者認為,這可落實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觀念,有助公司治理的推動;反對者則認為,沒有持股就不會專注經營,對公司反而不是好事。
如果其他法令規定和執法效率,足以遏阻掏空資產情事,就算廢除董監最低持股限制,台灣股市也會井然有序;反之,就算維持或甚至提高限制標準,有心人仍會在暴利誘因下,想盡辦法五鬼搬運。
因此,筆者認為,關鍵在金管會是否能全力防範類似博達科技等地雷股,或力霸集團掏空案的發生,如果金管會仍監督不力,董監最低持股限制只是唬弄外行人而已。
目前全世界只有台灣以法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的董監事要有最低持股,但台灣股市的透明度不夠,規定根本形同具文,留著也沒太大意義。
所以,政府應該思考如何加強偵辦與蒐證事先知悉公司重大訊息,而高賣或低買自家股票,賺取巨額不當利益的犯罪行為,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