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尚未實施,司法院草擬「債務清理法草案」,以取代現行「破產法」,實施對象為一般企業,因為草案中增訂聲請更生或重整的企業,管理人「得」要求債權銀行除去抵押權,及其他擔保物權等受民法債編上保障的權利。
此條文若通過,影響所及恐迫使銀行界展開另一波的緊縮企業金融放款業務,數以百萬計的中小企業將借貸無門,或面臨更高的借貸成本壓力,最後當然是被迫歇業。
不論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是草擬中的「債務清理法」,本意應都是協助包括法人與自然人在內的債務人,在具備清償意願前提下,能依循法定程序減輕負擔後,逐步將債務完全清償,使債權、債務雙方不至於兩敗俱傷;然而,條文過於偏向債務一方,銀行界甚至連原本握在手中可拍賣求現、減低呆帳數字的擔保債權,都可能因為法律修正後不能確保,嚴重影響放款的遊戲規則。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管是公司戶或個人戶,借錢前就得做好還錢的規畫,而銀行業在放款前,先設定取得擔保債權,以確保萬一無法獲得清償時可以處理,也是負責的作為。
如今,竟要制定連債權銀行的擔保物權都無法確保的法律,在連鎖效應下,債信處於及格邊緣的企業或個人,將更難循正當合法管道取得融資,只好轉向地下金融,將衍生更多的社會問題與金融脫序,恐怕會帶來更多災難。
呼籲法案送審前,還是得多方面斟酌考量利弊,以免又造成「惡法亦法」的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