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除了修正「財政收支畫分法」,由於台中縣市合併議題受矚目,行政院會昨天也通過「行政區畫法」草案,明訂主管機關推動的合併案,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即可;地方政府也可推動合併案,但須經地方議會及相關地方政府及其議會同意。行政院長張俊雄表示,這兩個法案互為配套,除可健全地方制度,也有助改善地方財政。
對此,台中市議長張宏年則表示不滿,表示,台中市地方民眾心聲傾向單獨升格,中央直接提案,不必市議會同意,刻意規避地方議會意見,不公平,也不尊重。
內政部表示,以往台灣地區行政區畫因未有法制規範,行政院院會決議後即付諸實施,但憲法規定,行政區畫事項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行政區畫法草案明訂,行政區畫指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或調整,應經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連同實施日期報請行政院核定。
行政區域若有「配合政府層級或組織變更」、「行政管轄需要」、「配合國土發展」、「地理環境變遷」、「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其他特殊情勢變更」等情形,主管機關得辦理行政區畫,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負責審議行政區劃等事項。
若行政區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者,應經該縣市議會同意,如涉及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的調整,應送該縣市政府及其議會同意。
鄉鎮的新設、廢止或調整,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自治條例,經地方議會同意後,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