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連鎖商店推出「吃過用過都能退」活動,避免消費者對產品適應不良,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立意良好,但近來因有許多鑽漏洞與貪小便宜的「奧客」,不得不提高活動門檻。
筆者曾在某財經雜誌看過一篇文章,內容是一位台商提到,美國賣場允許顧客在一定期限內無條件退換貨,但他的賣場有不少顧客使用產品一段時間後,將沒有故障的產品,搬到原賣場退貨,換成新的產品,使得他放棄經營,避免倉庫淪為二手貨倉庫。
在台灣這種情形也屢見不鮮,常有連鎖超商顧客吃完食品後,拿空盒以「不滿意」為由辦理退貨,基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法令,連鎖超商只能退款給吃霸王餐的惡客。
在消費者意識抬頭的年代,廠商不敢忽視消費者權益,政府也保障消費者權益,但消費者與業者的往來,應以「誠實」與「信用」為最高原則,業者基於「信任」而大開善門,消費者就該要以「誠實」,確保彼此的「信用」,而非鑽漏洞傷害「誠信」,使業者降低對消費者的信任,如此一來,損失的不只是少數人,而是廣大的群眾,甚至會讓人與人之間應有的基本信任,在社會消逝無蹤,使得社會無形的秩序崩解。
筆者認為,消費者如果不希望以後消費時受氣,或買到不合用卻不能退貨的商品,還是回到相互信任的公平交易起點,做個好買家,業者也要個好賣家,才能確保市場秩序,及社會的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