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灣第一部完整規範廣電媒體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出爐,為因應台灣社會充斥的族群對立氣氛,草案增列了「禁止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條文,若違反規定,將得處以最高一百萬元罰鍰,並得連續罰。
筆者認為,就技術層面來看,「禁止煽動族群仇恨或性別岐視」如何認定、執行,有待進一步界定外,制定管理地下電台的機制,可能要優先處理,而政治人物的言論也須規範,因為他們的挑弄透過節目或託播廣告的傳送,加劇了問題朝惡質性發展,也就是說,事發當下所造成的傷害,影響遠勝過事後消極的懲處。
此外,當初在草擬條文時,包括保護兒童及社會公序良俗、尊重族群與性別差異、滿足社會多元需求、公正公平處理新聞等,是採正面表列規範,如今卻轉為負面表列的禁止項目,這顯示台灣的民俗與民德等行為標準,已失去了內在制約的積極作用,必須要以外顯且具體的律法規範。
換言之,社會的一把尺已失去制裁、懲罰效果,使得法律成為範定人們行為的唯一準則,可以預見未來有更多負面表列的法律條文,而且會不斷的立法與修法,藉此應付更為脫序社會。
所以大家須省思,何以民俗與民德的厚實基礎,會不斷地流失,甚至被打亂、打破,讓人們行為失去了積極且正面的導引力量?而以負面表列規範頻道事業節目或託播廣告,更是直指文明化的內涵,並未隨著台灣社會的變遷而昇華,凸顯台灣的公民德性有待強化。
王順民(北縣新店/教授)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出爐,增列「廣電禁煽動族群仇恨」條文,個人雖認同,但立法過程緩不濟急,以立法院的議事效率,不知何時才能三讀通過,不如每個人從自己做起,友善對待身邊不同族群的人。
希望國人從今天起,拋棄那些歧視的稱呼,如「外省豬」、「阿山仔」、「客人仔猴」、「客人仔」、「番仔」、「外勞仔」、「越南仔」等,改以典雅和善的稱呼,如「客家鄉親」、「原住民朋友」、「跟我門一起打拚的外國朋友仔」等,敞開心扉欣賞不同的文化語言,和各族群的人做朋友,換取族群及社會的和諧,這才是國家之福。
南方客(北縣新店/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