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兒童福利聯盟的最新統計顯示,近六年來台灣地區被遺棄的兒童人數業已呈現逐年增加的發展趨勢,僅僅二○○六年這一年裡就有高達五百零九人,相當於每天平均有一點四名的孩子被父母遺棄,甚至於出現新生嬰兒被直接丟在荒郊野外的悲慘遭遇。顯然,對於該起令人匪夷所思的統計資料,是有它嚴肅思考的必要。
基本上,丟棄小孩的棄養行徑,本身就是一件違法行為,有它所要面對的法律責任,只是,如何將棄養原因、棄養現象以及後續處理,三者之間做結構性的串聯,這才是檢視兒童權問題的癥結所在。
首先,扣緊棄養原因而來的類型劃分,相關的棄養理由包括有成人的因素以及孩子的因素兩種,這其中成人因素又可分成父母身分不詳及知悉父母身分兩類不同的型態,前者部分大都是出生後即被遺棄的嬰兒。
至於,後者則是因為父母不願意或者沒有能力照顧孩子而丟棄小孩者,就此而言,不同棄養原因所對應的是殊異有別的處遇對策與運作機制,特別是不同的考量判準,比如新生嬰兒的棄置,是否是來自於未婚、婚外生子等等的結構性限制,而知悉父母身分的棄養行為,理應該是要針對扶養之意願與能力來設計緊急、過渡或常態性的分級式保護體系。
孩子本身的因素則可能因為先天性疾病(病寶寶)、東南亞血統長相特殊(黑寶寶)、生父母有酒藥癮(毒寶寶)等原因,造成這群孩子面臨到沒有家庭收養的安置困境,以致於成為棄兒中的棄兒。
但孩子的命運至少不用再跟成年人的悲情境遇綁在一起,甚至於要陪葬掉可貴的性命,只不過,事情的發展結局還是必須以棄養來作為問題解決的最終手段,這多少點明出來:生活在經濟弱勢、不被祝福以及缺乏親職觀念等家庭環境的這一群小孩,在其成長社會化的過程裡,究竟已遭受到那些直接、間接、有形或無形的虐待戕害,而這種累積性的創傷膠囊,也不應該因為小孩暫時沒有被丟棄的危險,進而忽略了相關心理、輔導與諮商的照顧機制。
「父母的一念轉,有可能會變成孩子一輩子的痛!」就此而言,如何讓有著苦衷的親生父母在做出錯誤決定之際,多一些傾聽的陪同協談以及難題解困等家庭維繫的配套措施,這會是設定棄養停損點的必要性作為。